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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4
2025年二建法规高频考点
2025二建-法规《高频考点》 考点 1 需要由有关机关裁决适用的特殊情况 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由有关机关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作出裁决: (1)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 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 (2)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 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 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3)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不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考点 2 法人的分类 (1)营利法人:经依法登记成立。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营利法人的成立日期。 (2)非营利法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 (3)特别法人: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 人。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机关法人资格。 考点 3 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 (1)代理期限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 理人辞去委托; (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4)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5)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 考点 4 代理中不当或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代理人和相对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相对人负连带责任。 (2)相对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 的,由相对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 3)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 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考点 5 物权的种类 (1)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 (2)用益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居住权和地役权。 (3)担保物权:权利人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考点 6 建设用地使用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新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设立的 用益物权。** 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权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1)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相应的合同。使用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 (2)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3)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 考点 7 建设工程债 (1)合同。合同引起债的关系,是债发生的最主要、最普遍的依据。 (2)侵权。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但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 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 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3)无因管理。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 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4)不当得利。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①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②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③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 债务清偿。 考点 8 建设工程知识产权 (1)专利权。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除了新颖性外,外观设计 还应当具备富有美感和适于工业应用两个条件。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 20 年,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期限为 10 年,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 15 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2)商标权。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 10 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 应当在期满前 12 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 6 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满仍未 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 10 年。 (3)著作权。①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②自然人的作品,其发表权、 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后 50 年。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 第 50 年的 12 月 31 日。③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 作品,其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 50 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 50 年的 12 月 31 日,但 作品自创作完成后 50 年内未发表的,不再受《著作权法》保护。 考点 9 抵押物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海域使用权; (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6)交通运输工具; (7)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上述所列财产一并抵押。对于以上第(1)项至第(3)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5)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考点 10 不得抵押的财产 (1)土地所有权; (2)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3)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考点 11 质权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将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出质:(1)汇票、本票、支票;(2)债券、存款单;(3)仓 单、提单;(4)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5)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 权中的财产权;(6)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以 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 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考点 12 定金 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 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 20%,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 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考点 13 行政处罚的种类 (1)警告、通报批评;(2)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3)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 销许可证件;(4)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5)行政拘留;(6)法 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考点 14 刑事处罚的种类 主刑的种类如下:(1)管制;(2)拘役;(3)有期徒刑;(4)无期徒刑;(5)死刑。 附加刑的种类如下:(1)罚金;(2)剥夺政治权利;(3)没收财产;(4)驱逐出境。 考点 15 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 (1)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工程投资额在 30 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 300 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 (2)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 (3)不重复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①实行开工报告批准制度的建设工程,必须符合国务院的规定,其 他任何部门的规定无效;②开工报告与施工许可证不要重复办理。 (4)另行规定的建设工程:军用房屋建筑工程。 考点 16 施工许可证申请延期的规定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 3 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 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 3 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考点 17 核验施工许可证的规定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 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 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在恢复施工时,经核验符合条件的,应允许恢复施工,施工许可证继续有效;经核验不符合条件的,应当收 回其施工许可证,不允许恢复施工,由建设单位重新申领施工许可证。 考点 18 建造师不予注册的情形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2)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3)未达到注册建造师继续 教育要求的;(4)受到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5)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 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 5 年的;(6)因前项规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 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 3 年的;(7)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 2 年的; (8)在申请注册之日前 3 年内担任项目经理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9)申请人 的聘用单位不符合注册单位要求的;(10)年龄超过 65 周岁的;(11)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 形。 考点 19 建造师可以担任两个项目负责人的情形 (1)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2)合同约定的工程验收合格的;(3)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 程项目停工超过 120 天(含),经建设单位同意的。 考点 20 更换项目负责人的情形 (1)发包方与注册建造师受聘企业已解除承包合同的;(2)发包方同意更换项目负责人的;(3)因不可抗 力等特殊情况必须更换项目负责人的。 建设工程合同履行期间变更项目负责人的,企业应当于项目负责人变更 5 个工作日内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 有关部门及时进行网上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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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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